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应当火葬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入棺材安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造坟墓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