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办丧事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

(二)在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以外吹奏鼓乐;

(三)摆路祭、出水;

(四)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钱、冥币。

办丧事需要举行宗教仪式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