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办丧事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二)在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以外吹奏鼓乐;(三)摆路祭、出水;(四)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钱、冥币。办丧事需要举行宗教仪式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