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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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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遗体处理
第十一条
有效
医院、卫生院应当加强对太平间的管理,禁止利用太平间进行经营性殡仪活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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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