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