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