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