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临时查封期间,被查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火灾隐患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解除查封决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