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警官、士官、文职人员和公安民警应当取得岗位资格,方可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