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六条已修改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变更事项;扩建、改建、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经营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