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二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