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一条已修改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当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