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七章 处理程序第三十条已废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直接投诉的案件或由消费者协会转交处理的投诉案件,须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通知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