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按下列途径请求保护:

(一)直接向经营者交涉,提出合理要求;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合理解决;投诉事项涉及商品服务质量的,可以提交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根据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

(三)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