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已废止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