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负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粉煤灰排放、贮存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粉煤灰排放、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关系;
(四)参与粉煤灰排放项目和综合利用项目的设计审查;
(五)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提供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咨询服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前款所列职责。
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