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粉煤灰排放单位应当每半年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报送一次粉煤灰排放、贮存和利用情况;粉煤灰使用单位应当每半年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报送一次粉煤灰利用情况。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