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建立和完善粉煤灰使用过程中的检测、检验、监督等质量控制机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进行生产设计、施工和操作,保证粉煤灰制品和工程质量。

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利用的粉煤灰及其制品定期抽样检测,并将抽样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