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距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建筑材料及其制品,进行筑路、筑坝、建桥等工程建设以及回填、复垦造地、改良土壤、生产肥料等,必须根据技术要求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