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粉煤灰排放单位对取用原状粉煤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取用火力发电企业贮灰场原状粉煤灰的,火力发电企业应当给予每吨十元的装运补助费。火力发电企业可以将装运补助费交由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代付。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