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事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调查处理建议书。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不处理、不答复,造成严重影响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