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禁止利用大众传媒制作、使用、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音像制品和图片;禁止在广告宣传、建筑设计、包装、装潢及其他媒介中含有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内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