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当事人对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