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国家规定的学历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及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