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国家规定的学历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及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