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