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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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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已废止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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