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解决草原使用权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本着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合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通过以下途径调解处理:

(一)承包户之间的争议,以草原承包合同书上划定的界限为准,由村委会调解处理;

(二)村与村之间的争议,以行政区域划定的界限为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三)乡(镇)与乡(镇)之间或乡镇与县属单位之间的争议,以行政区划划定的界限和正式批准建场、厂(矿)时划定的界限为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