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临时占用草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批。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征收、征用、占用草原、林地的,对承包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