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六章 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矿藏开采、工程建设、架设(铺设)管线、实弹演习、建设旅游景点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制定保护草原植被和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污染草原的措施,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用于草原承包者的补偿、用于恢复草原生态植被。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