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草畜平衡实行目标责任制,县与乡、乡与村、村与户应当层层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草畜平衡责任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草原的四至界限、面积、类型、等级;

(二)可食饲草料总量及适宜载畜量;

(三)实有牲畜种类和数量;

(四)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五)草原承包者的责任;

(六)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