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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二章 权属

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与毗邻省(区)、市(州)、县(市、旗)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并呈报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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