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国家、集体单位开矿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和农牧民划宅基地需征用、占用草原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事宜,向草原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支付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矿藏开采、工程建设、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习、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其它有关审批手续,制定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并缴纳草原补偿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征用、占用草原时,由草原监理站协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划草场面积,并按法定程序审批或报批。
(二)征用、占用天然草原的,应当由征用、占用单位支付草原补偿费。支付标准按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五计算;征用、占用人工草场的征占用单位,应当承担建设人工草场的全部费用,并按每亩五百元标准缴纳草原补偿费。
(三)征占或者使用草原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