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