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财政、教育、公安、规划、建设、文广新闻出版、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