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市和县(市)区献血办公室,负责献血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