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本条例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和义务献血的公民,本条例施行后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