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非本市户籍的居民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籍人员在本市献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