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和管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麦积山石窟保护规划》、《麦积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和《小陇山天然林保护工程规划》。因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需要,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