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家、省拨付本市的农业机械购机补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市、区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购买符合本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的农业机械产品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