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市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将其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安排科技开发资金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本市农业机械制造行业,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本市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取得国家驰名商标、省或市著名商标的,由市人民政府对生产企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