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农业机械化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等措施,每年在《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确定的经常性农业投资和有关专项农业投资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化事业,并根据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和服务管理的需要,逐年增加投入,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有关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