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大户和农业机械专业服务组织,促进机具、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逐步形成以区为中心、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多种经济组织参与的农业机械化作业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