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七条有效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