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管委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