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听取其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