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管委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有关宗教事务的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管委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相关宗教事务。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与宗教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宗教事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