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一条有效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宗教团体可以举办宗教培训班。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委会发现培训班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非宗教团体不得举办宗教培训班。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