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宗教团体可以举办宗教培训班。

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委会发现培训班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非宗教团体不得举办宗教培训班。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