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个人和社会自愿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宗教性捐献。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使用宗教性捐献和向社会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