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减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有权拒绝缴纳。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举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等各项收益,主要用于自身职业教育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划拨或者非法征收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产、资金。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