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中等以上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行政部门会同省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专业情况、人均培养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拟订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经济困难、残疾以及涉及艰苦行业专业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