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条有效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立条件,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申办报告,包括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发展规划等;(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格证明文件;(三)拟任学校或者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四)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五)章程和管理制度。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合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