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立条件,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办报告,包括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发展规划等;
(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学校或者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章程和管理制度。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